以賽亞書結晶讀經(四)
第八篇
基督作約並作光,成為神完全的救恩
讀經:賽四二5~7,四九6,8下~9上,五五1~4,徒十三34~35
前言:
從以賽亞書提耶穌來作約和作光,一直到啟示錄最終描述這光的終極顯出,就帶入一個景象,就像神是一個建築的一方,祂要推出一個建案,好讓蒙救恩的人可同神一起居住其內。於是神就先預備了法源依據,並滿足法源要求(所以神就憑公義召基督作約),並且以滿足法源的義(就是神義的標準)(賽42:6)立定為建築的根基。建材是基督的生命,所以蓋造完成時外面顯出來的就是羔羊的光(啟22:5)。為此,神立基督為外邦人的光,以施行神的救恩到地極,好將所有願意的人全使他們能得這救恩(也就是確定的憐憫,就是基督)。從終極的建築,新耶路撒冷,我們可還看到建築的建材是基督也是所有蒙恩的人,神人合併為一,這是完全救恩的一幅圖畫。
另外,賽55:3和徒13:34,說出神要和人所立的約就是那要給人的確定的憐憫(藉著遺命,信的人就可合法的承受為業),也就是那復活的基督。因此這些啟示亮光應是第八篇的主題,也就是要將以賽亞書所提的基督作約並作光,和神完全救恩的關係作深入挖掘。
週一
※救恩的因素(壹)
壹 神完全的救恩是基於祂的公義,完成於祂的生命—羅十3,三21~28,五10,17~18,21,一16~17: (神的義與生命)
*基於神公義(一~五)
賽42:6提到耶和華神是憑公義召基督來作人的約和光,因公義是神寶座的基礎和根基,但人已犯罪墮落,滿足神的公義,就成了神的救恩的根本因素。因此神以公義召基督作人的約和光,好將救恩落實到人身上。
一 公義是神的所是 墮落的人必須面對神的公義對待。若不達祂的義的標準,祂就不能赦免人的罪。
二 神有一個稱義的標準 (就是信而得著基督作為義),是神稱許我們的根據。
三 基督的復活證明神願意稱義我們 如今基督流出救贖的血已滿足神律法義的要求,神讓基督坐在祂右邊證明神願意藉此稱義我們(神承認這血的功效)。基督的死已滿足神的義的限制,若我們悔改信神,神按祂的所是,必須赦免我們一切的不義。
四 神將基督給了我們作神的義 林前一30,保羅說出這義就是復活的基督祂自己。
五 義為根基作為給我們經歷的方向 詩89:14中說出大衛在經歷神的慈愛和真實(基督)的時候,都是以“神以公義為寶座的根基”的心在經歷,而不像一般的以色列人想建立自己的義,其結果就不服神的義了。
六 稱義叫我們有新生的起頭 神的公義藉著基督的死就能稱義我們,使我們與神和好,我們就能到神面前得基督這賜生命的靈,叫我們重生,我們就有一個新生的起頭。
一 神的義就是神在公平和公正這面的所是—十3,三21~22:
(定義-神所是)
1 因着我們墮落了,神就必須照着祂的義來對待我們。(義的對付)
2 神是公義的神,若是祂公義的要求不能得着滿足,祂就不能赦免罪人—約壹一9。 (義的滿足)
二 稱義是神照着祂義的標準稱許我們的行動—加二16,羅三28。
(稱許-神標準)
週二
三 神稱義的證明乃是基督的復活—四22~25: (證明-主復活)
1 基督救贖的死,作神稱義我們的根據,已完全為神所悅納;基督已經復活,證明了這點。 (義的根據-血)
2 坐在神右邊的復活基督,乃是基督為我們的死已經滿足了神,以及我們已經蒙稱義的證據—約壹二1。 (義的證據-坐)
3 現今基督已經死了,並且已經從死人中復活,神就不可能改變祂要赦免我們的心意;祂受了祂義的限制,必須赦免我們—一9。
(義的限制-赦)
四 神將基督給了我們作神的義—林前一30。 (人位-主自己)
五 我們對基督的經歷,乃在於神義的根基—詩八九14。 (根基-為經歷)
*成於神生命(六)
六 神的公義藉着基督的死來稱義我們,神的生命藉着基督這賜生命的靈,使我們有新生的起頭—羅十3,加二16,21,羅五10,18,弗二5,林前十五45下。 (那靈-為新生)
週三
※救恩的歷程(貳~伍)
貳 基督蒙耶和華所召,作眾民的約—賽四二6下,四九8下,來七22: (神召基督作約)
神為使人得祂確定的救恩,享受祂一切豐富作產業,親自作約,作贖價,這是為我們能稱義得基督作我們的生命,這約對立約的一方實在是完全都是給,完全的吃虧,只為讓承受約的一方,確保能承受得到。任何人不需出分文代價,只要接受這約,就得著一切。這是神愛我們的極致,以致神願意這樣的付出,我們應將這感謝稱頌時時的歸給神。以下來看基督如何來作這約:
一 約的意義-法定契約 基督的死讓祂所立的約變為遺命(遺囑)。
二 遺命的效力-根據死活 藉著基督這立約的人的死,使這遺命發生效力。
三 贈給的內容-已成就事實 遺命上的應許和已成就的事實,藉著死遺贈給承受的人。
四 立定了約-救贖的血 基督用祂死所流的血立定(堅定)了這約。
五 有力的執行-升天職事 基督在復活裏成了這遺命的實際,在升天的職事裏作中保,照神的公義執行這遺命。
六 約的內容-基督自己 基督就是這約一切豐富的內容。
七 救恩的豐富-完整救恩 基督作為神確定的憐憫,就將一切神所是,完整救恩的豐富,立約給了我們。
八 遺贈的實際-內住的靈 遺命中一切遺贈藉著內住的靈與我們的靈成為一靈,成為遺贈的實際(是活的,可經歷的)。
九 擔保-神作產業 基督作約是保證,那靈作憑質,擔保神是祂子民承受的產業。
一 約是神和祂子民之間法定的同意書;(參耶三一31~34,來八8~12;)藉着基督的死,這約成了遺命、遺囑。(九16~17。)
(意義-法定契約)
二 約和遺命相同;只是立約者還活着的時候,那就是約;他若死了,那就是遺命;用今天的話來說,遺命就是遺囑。 (效力-根據死活)
三 約是合同,包含一些應許,要為受約的人成就一些事;遺命是遺書,包含一些已成就的事實,遺贈給承受的人—16~17節,參申十一29,二八1,15,耶三一31~32。 (贈給-成就事實)
四 基督照着神的義,藉着祂救贖的死,用祂的血立了新約(這新約成了新遺命—遺囑)—太二六28,路二二20,來九15。 (立定-救贖的血)
五 在復活裏,基督成了新遺命一切遺贈的實際;在升天裏,在祂天上的職事裏,祂是中保、施行者,照着神的公義執行新遺命—八6,九15,十二24。 (執行-升天職事)
六 因此,基督就是新約,新遺命;基督是神格的豐富的具體化身,(西二9,一19,)也是那釘死並復活者,祂已成了神給祂子民的約。
(內容-基督自己)
七 基督作為神確定的憐憫,就是神一切所是,以及神給我們之一切的實際;神的救恩、公義、稱義、赦免、救贖、豐富、以及神一切所有並將要作的,都已經立約給了我們—賽五五1~4,徒十三34~35。
(豐富-完整救恩)
八 基督作為新遺命中一切遺贈的實際,乃是那包羅萬有、賜生命、內住並終極完成的靈,在我們的靈裏,並與我們成為一靈—林前十五45,林後三17,羅八9~11,提後四22,林前六17。 (實際-內住的靈)
九 基督作為約乃是保證,(來七22,)那靈是憑質,(林後一22,弗一14,)擔保那具體化在基督裏的神,是祂子民承受的產業。(羅八17上,徒二六18。) (擔保-神作產業)
週四
叁 基督蒙耶和華所召,作外邦人的光—賽四二6下~7,太四13~16: (神召基督作光)
為使人出黑暗(性質是死亡),得生命(性質是光),基督來作外邦人的光,這光執行下列新約時期的職事:
一 點活使人得重生 使人被真光點活得重生
二 出黑暗入光明 使人離開黑暗、死亡、撒旦的權勢,而進入神生命光明的範圍。
三 享產業得生命 是約,使神的子民得神作產業;是光,使子民得神作生命
1. 除罪廢死 神的定罪,藉約消除;來自撒旦的死,藉基督生命的光就廢除。
2. 啟動新生 作神生命的基督使我們有新生的起頭
一 基督是生命的光,那真光,照耀在世上,照亮每一個人,以點活人,使人得重生—約一4,9,12~13。 (被點活得重生)
二 祂是神聖奇妙的光,開瞎子的眼,(賽四二7上,路四18,約九14,)拯救神所揀選的人脫離死亡的黑暗、死亡的範圍、撒但的權勢,進入神生命光明的範圍。(賽四二7下,彼前二9下,徒二六18上,西一12~13。) (出黑暗入光明)
三 基督是約,為使神的子民得着神連同祂的豐富作他們的產業,而基督是光,為使神的子民得着神作生命: (享產業得生命)
1 神的定罪藉着基督作約就消除了;來自撒但的死,藉着基督作那產生生命的光就被廢掉了—約八12。 (除罪廢死)
2 作神生命的基督使我們有新生的起頭,重生、聖別、更新、變化、模成並榮化我們,在生機上拯救我們,使我們達到完滿的兒子名分,使祂得着完全的彰顯—羅五10。 (啟動新生)
肆 基督作耶和華的僕人服事神的子民,乃是作神選民的約和光,叫祂成為神完全的救恩,直到地極—賽四九6,8下~9上,四二5~7: (基督為僕服事)
賽49:6 祂說,你作我的僕人,使雅各眾支派復興,使以色列中得保全的歸回,尚為小事;我還要立你作外邦人的光,叫你施行我的救恩,直到地極。
基督為僕服事,是藉作約和光,並親自來成為神完全的救恩,好確立這救恩的實現和達成,從下列兩點可看出這樣的施行的實際和效力:
一 救恩的因素 救恩的兩個基本因素是神公理中的義和藉神的光而有的生命。
1. 稱義與生命 基督作約,為著讓人能被神稱義。 2. 基督作光,好叫人得生命。
2. 救恩基礎與完成 基督作約,祂的死滿足神的公義,好叫人能被神稱義,這是完全救恩的基礎。 2. 基督作光,分賜生命,是神完全救恩的完成。
二 救恩的功效 基督作光,分賜生命,成為世人的救恩。
1. 生命的性質 這光的生命有永遠的性質,使這救恩成為實際。
2. 生命的擔保 這生命也保證神一切的豐富,作我們永遠的基業。
3. 生命的目標 這生命在我們裡面,帶我們在召會中生活,直到終極完成於新約路撒冷。
一 神公理中的義,以及藉神的光而有的生命,乃是神救恩的兩個基本因素—1,4節,羅一16~17,五18下,多三7: (救恩的因素)
1 神救恩的兩方面,包括基督作約,為着稱義;以及基督作光,為着生命—羅五10。 (稱義與生命)
2 基督作約,藉着祂的死滿足神的公義,好稱義我們,這是神完全救恩的基礎;基督作光,在祂的復活裏分賜生命,這是神完全救恩的完成。 (基礎與完成)
週五
3 基督藉着死並在復活裏,按着神的義成了新約,就是新遺命,作神完全救恩的基礎—來八10~12,九15~17。 (救恩得穩固)
二 神將基督作為光賜給萬民,使祂成為神對所有世人的救恩—太四16,路二30~32: (救恩的功效)
1 這光的生命,(約一4,八12,)乃是不能毀壞的生命,(來七16下,)不朽壞的生命,(提後一10下,)和我們所該持守那真實、永遠的生命,(提前六19,12,)成了神在祂的義裏對我們的救恩。(羅五10,17。) (生命的性質)
2 這生命也保證我們,擔保我們這些神生命裏的後嗣,有權利承受神連同祂一切的豐富,作我們永遠的基業—徒二六18。
(生命的擔保)
3 這光的生命在我們裏面一直長大,產生我們今天的召會生活,(弗五8,)並終極完成於永世裏的新耶路撒冷。(啟二一2~3,9下~11,18~23,二二1~5。) (生命的目標)
週六
伍 新耶路撒冷乃是神完全救恩的具體表現,而神完全的救恩乃是以神的義作基礎,並以神的生命作完成所組成: (聖城具體表現)
新耶路撒冷是神完全救恩的具體表現,整個新耶路撒冷都是生命的顯出(外面顯出來的是碧玉的樣子),建在義和神信實的根基上(城當中金山的最高點有神的寶座,12根寶石為城根基,是一個發光的城,以羔羊為城的燈,集體在發光照耀。)
一 聖經向我們所啟示的,其總和乃是新耶路撒冷;新耶路撒冷乃是聖經整個啟示的全部組成。 (啟示的總和)
二 至終,神完全的救恩就具體表現在新耶路撒冷裏;整個新耶路撒冷乃是生命的,建在義的根基上—啟二二1~2,二一2,10,14,19~20,23: (二者的構建)
1 新耶路撒冷的根基乃是神的義同着神的信實—19~20節。
(義信為根基)
2 新耶路撒冷的內容乃是生命;生命是由光產生的—23節。
(生命為內容)
3 生命乃是義的完成,而義乃是生命的基礎,根基。 (彼此相關聯)
※救恩的享用(陸~捌)
陸 為要使祂所揀選的人得着基督作約和光,創造天地的神、將氣息賜給人的那一位,也將靈賜給他們,使他們能享受祂這位是靈的三一神,作他們的產業和生命—賽四二5,創二7,亞十二1,約四24上。 (享受救恩之神)
柒 接受並享受神完全救恩的路,就是藉着呼求主的名,操練我們的靈,照着我們的靈而活,並住留在我們的靈裏,基督就是與這靈同在—羅八4,十12~13,詩一一六13,提後四22。
(呼求救恩之名)
捌 神完全的救恩乃是滿了泉的;我們需要學習,藉着呼求主的名,從這些泉取水—賽十二2~6,五五1~4,6。 (取用救恩之泉)